时间:2024/10/18 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职业学院信息管理员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职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未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必要条件: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到记过处分满9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以上,对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险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
(三)提前解除处分的其他条件: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留校察看处分可提前解除:
(1)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的;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市、区级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3)学生受处分后,获得市、区级党政部门行文表彰等荣誉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记过处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区、校级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4)学生受到处分后,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严重警告处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2次以上,并有二级学院相关证明的;
(4)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学校发展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由二级学院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的;
4.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警告处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在班级前4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2次以上,并有二级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学校发文生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通过并公示,学校发文生效。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集中受理解除处分申请。
(二)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博冠体育app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提交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包括对其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一份、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校收到学生要求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后,按照解除处分的权限,及时召开相关会议按解除处分的权限解除学生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二级学院将违纪处分档案及解除处分档案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答复。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颂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学院 年级 班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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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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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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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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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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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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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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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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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表现及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获奖证书及受表彰情况 |
申请人签字:
班级辅导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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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意见 |
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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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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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议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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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平时表现及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由辅导员按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2. 必须附学生本人申请及处分后的认识材料; 3. 本表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