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8 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职业学院信息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博冠体育app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博冠体育app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博冠体育app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学生自我认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主动学习安全常识,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应当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学生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制度,为学代会、团代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需要向校团委申请。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团委依照学校社团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年检登记和日常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党总支宣传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专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学生先进个人包括市、校两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十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促进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具体条件参见相关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评奖、评优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另有规定除外);
(三)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四)有一门及以上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或通识(公共)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先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审批。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在校学生奖助学金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工部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在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考试管理、公寓管理、网络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违纪处分相关事宜。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由以下单位对违纪行为进行受理和查证,并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查:
(一)学生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学工部负责受理;
(二)学生违反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或学术不端相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三)学生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工部负责协调处理。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认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受理单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博冠体育app处分决定书》,经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对未涉及学生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违纪学工部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其处分期限可减至毕业日前两周止。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
第三十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初审合格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学生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复查决定;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