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0 来源:本站 浏览量: 发布人:科技职业学院信息管理员
博冠体育app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 4300 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 20%;二等每生每年 3300 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 50% ;三等每生每年 2300 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 30%;。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通宵上网等不良嗜好或拥有高档电子、数码产品等。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于每年 9 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并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
申请。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由班级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全班学生公示。
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3.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
4.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部统一组织,分十个月按月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录处分者,高校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自助管理中心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停发或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